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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艾湛云 于 2024-9-20 07:29 编辑
【“沂”案说法】网络“刷单”需谨慎,这种情形涉嫌犯罪 沂南法院
2024年09月19日 19:49 山东
王某、赵某等9人均为家庭主妇,日常空余时间较为充足,她们分别通过微信群、QQ群等社交平台,联系到“刷单”广告的发布者,开始兼职线上“刷单”,充当“刷手”,后逐渐成为“主持”。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,王某、赵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,分别从高某(另案处理)处接到“刷单”任务后,在山东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快手直播间直播时,多次组织下线“刷手”以“先购买,后退单”的方式“刷单”,制造直播间交易量大的假象。后将下线“刷单”的订单汇总后发给高某,通过抽取差价的方式牟利。经核算统计,王某、赵某等9人刷单量分别在8万单至20万单不等,非法经营数额8万余元至22万元不等。
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、赵某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明知是虚假信息,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虚假刷单信息,为商家提供虚假销售量等服务,情节严重,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对被告人王某、赵某等9人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,予以追缴。
综合被告人王某、赵某等9人自首或坦白,自愿认罪认罚,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,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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