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将沂南县阳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(张庄水厂)取水口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公告
根据《山东省水资源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国土资源、卫生等部门,对当地水资源条件、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,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,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。”经对沂南县阳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(张庄水厂)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,并征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等部门意见,报沂南县人民政府同意,将沂南县阳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(张庄水厂)取水口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。特此公告。2024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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